检索重网日前从中原工学院信息公开网获悉,为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为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防止学术上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知识网检重软件对该校的本科、研究生论文进行检查经过调查,学生本人首先知道了在这个车站可以进行论文检查。重复率在满足学校要求后向学校提出,确保万无一失。以下是通知内容的整理。作为参考,请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确认具体的公告通知。
本校2017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可以申请如下所示的学士学位。一、申请条件:1、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2、通过汉姆省学位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二、申请时间:11月23、24日。(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4点30分~17点)三、申请要求:1、申请人下载附件“汉姆省高中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的登记表”,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正确性。
2、检查合格的本科毕业论文和检查报告书(简约版)电子文件,本科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带小2寸蓝底照片(包括照片和底片电子文件)。资料齐全的人可以委托别人代办相关手续。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要求1、检查软件: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查系统/2、使用方法:学生自己在网上购买著作权,登记后上传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确认测定结果,重复率在30%以上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修改后检查两次,合并计算。格论文的重复率应该在30%以下。考试合格后,下载论文检查报告(简约版)。
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请参照《中国知识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查系统使用手册(学生)-2014版》。3、测定时间:请在11月23日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检查。
、申请地址:中原路桐柏路校区教学楼227间。学术舞弊处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风,提高学位论文的质量,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的学位(毕业)论文。基于制作相关的伪行为处理方法的实施通知”(教研厅状[2013]2号)等相关法律。关于法规及汉姆省教育厅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学士学位(包括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各种本科生所作的以本校为著作权人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以下相同)。参加上述教育的学生和教师必须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术道德,发扬优秀的学风,杜绝学术上的疏忽。第三条在毕业生参加毕业答辩之前,各学院可以在知名网站(知网、HP、Gocheck)上对全院学生的学士学位论文的副本比例进行全面测定,比复制品不超过30%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答辩。授予资格。
第二章学士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学士学位论文的伪造行为,(一)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买卖组织学位论文的,(二)他人代写、代写学位论文或代写组织学位论文的;如果盗用作品和学术成果,(四)伪造数据,(五)有时伪造其他重大学位论文。行为性的。第五条被认定为剽窃行为的论文,根据其剽窃程度分为轻度剽窃、重大剽窃两类。
(一)学士学位论文与其他现有论文、著作等内容相比,在30%到70%(不含70%)之间复制的是轻度抄袭;(二)学士学位论文与他人现有论文、著作等内容的复制比为70%以上。或者全文的引用都没有注明出处,一般被误解为原创。或者不问字数多少,其表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第三章为了提高学士学位论文的审查和复制比抽查第六条以及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各二级学院必须制定适合本院学科、专业特征的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利用知名网站逐次检测本学院学士学位论文的复制率,保证学生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第七条教育质量评估中心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复制比进行抽样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测结果。
根据第四章学士学位论文伪造行为的处罚第八条学士学位论文的复制比测定结果,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二)复制比为30%&mdash。70%(不含70%)之间的,视为测定不合格,延期作者修改两周的论文,复查合格后,可以进行毕业答辩。第二次检查还没有合格的,按当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处理,不能进入毕业答辩程序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延长学习年限。下一学年的学生会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进行审查等。或者根据毕业处理,发给毕业证书。
(三)复制品比例在70%以上的情况下,根据考试作弊处理,本年度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延长学习年限,按照下一学年进行毕业论文的选择、审查等。或者,根据中途退学处分,发给毕业证书。(四)论文中抄袭行为和论文自身的复制品比例较高,但通过技术手段和各种方法在论文复制品比的测定中,重复比例较低的情况下,有严格的抄袭处理。
(五)毕业论文复查未合格的人,不能获得毕业论文的单位,指导教师不拘泥于相应的教育工作量。第九条取得学士学位,学校在随后的论文抽查中发现伪造行为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
第10条代写学位论文,销售学位论文,或者买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学位论文的,在读学生的情况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及审查责任等职责的,学校应视责任轻重,根据《学位论文伪造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行处理,参照《中原工学院教育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章第十二条在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听取。
学生必须在学院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过期的诉讼无效。第十三条各学院应当组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确认学生的申请,自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上告人。如果对学院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话,请学院保存调查确认的相关资料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学院的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向所在学院再次提出审查申请,学校对组织学校学位评比委员会进行复审,将复查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将学校的决定结果立即向当事方反馈。关闭。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原工学院党政弁公室于2016年4月18日印刷了以上内容。以上是本站对原文内容进行的整理。作为参考,具体的公告文件请在这所学校的官方网站上查询。